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程序
为实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国务院于1995年7月5日发布第179号法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该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根据规定,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书面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交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备案和申请的流程如下: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必要的文件: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书,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人的信息,知识产权的信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名称及其产地等;
2. 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明及登记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和/或其它相关合同、转让证明的复印件等;
4.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它文件。
--海关总署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0内颁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注: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但是,知识产权权利必须保持有效。
2.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应当申请续展备案。期满未续展的,该海关保护备案失效。
3. 知识产权保护期届满的,该海关保护备案亦随即失效。
--申请当地海关保护措施所需必要文件:
海关保护措施请求书。
费用: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备注:
1.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对其未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同时向海关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 申请人应当指明海关备案号,侵权嫌疑人、侵权嫌疑货物的信息,出入境的口岸以及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
--扣留侵权嫌疑物的,应当书面通知发货人或收货人和申请人。
备注:
如果扣留侵权嫌疑物时,已备案的权利人没有向当地海关提交保护措施申请,应该在扣留凭证送达三日内提交申请。
--侵权嫌疑人应当在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7日内提出异议。
备注:
1. 如果收货人或发货人没有提出异议,海关有权按照自己的调查结果处理侵权嫌疑货物。
2. 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的,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口货物到岸价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二倍的担保金后,可以请求海关放行有关货物。
--立即将异议通知申请人
--在扣留凭单送达15日内,申请人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
1. 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回复或放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海关可以放行扣留的货物。
2. 海关可以调查侵权货物,也可以移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判决。
备注:
经海关,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法院调查后排除侵权嫌疑的货物,海关可以放行。
--海关应当没收货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该货物。
--海关应当将有关当事人提交的担保金扣除保管、仓储及赔偿费用后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