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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
专栏:新闻动态
发布日期:2018-08-07
阅读量:5157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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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据介绍,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好相关利企便民举措的重要具体措施之一。  据了解,此次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专利创造保护,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据介绍,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落实好相关利企便民举措的重要具体措施之一。

  据了解,此次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而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8年7月31日(含)前的上述费用,应按原规定缴纳。二是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于2018年7月31日(含)前已准予减缴的专利,作如下处理:处于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年费减缴期限延长至第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7—9年的,自下一年度起继续减缴年费直至10年;处于授权当年起10年及10年以上的,不再减缴年费。三是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据悉,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已对费用减缴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等请求类表格作了修改,并于8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表格同时停用。(知识产权报 记者 崔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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